关于被告的资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24:23
1,两幼儿园小孩互相伤害,幼儿园能否追加为被告?
2,若幼儿园没有办学资格能否作为被告?
3,被告为未成年人,若其父母离异,应否告其父母双方?
4,被害人已死亡,能否以其名义作为原告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问题一:跟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幼儿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二:若幼儿园没有办学资格由教育部门处理。
问题三:如果在校外发生的事,应当跟小孩父母协商解决,父母离异的应当找小孩的监护人协商解决,跟他的父母是没关系的。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被告,跟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由他父母承担,父母离异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不过从你的情况看来,真正的被告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对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可以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1.幼儿园对幼儿相互侵害有过错的,可以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成为被告。
2.办学资格与是否成为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是其缺乏办学资格的,可能能作为其具有过错的证据。
3.不能,为成年人为案件的被告。其法定监护人只是代理诉讼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父母离异后,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不能完全承担孩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可以由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