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财产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21:55
爷爷与后奶在17年前结婚,5年前购置一套住房,一直二老在住,婚前有一处平房现己回迁,如今后奶想将己住5年的那套房子低价卖给他的亲儿子,自己和爷爷搬到新回迁的住房,考虑到爷爷年数己大,身体还不太好,子女们不想让她将房子卖掉,我想问问回迁的住房是不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有现在二老住的房子我们有没有权利干涉后奶的买卖.我个人的看法是婚前那个回迁房是爷爷的个人财产,婚后的的房子为二老共有财产,如果后奶要分配也只能分共有的,不知道这种想法对不对?请专家给我一个详细的回答.十分感谢!
现在的问题是爷爷属于小脑萎缩表现的症状是记性不好,分不清家人,说话颠三倒四,应该算是糊涂了,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意将五年前购置的房产卖出(后奶的儿子)这算合理的么?而且在他脑海里没有钱的概念!我们认为是后奶一个人意思强加给爷爷!

补充回答:你的爷爷如果无法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或限制民事能力人。但是,即使这样你们还必须争夺到监护权才能代表你爷爷行使财产管理权。

  一般情况下,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其他顺序的监护人能够证明配偶的监护行为存在危害被监护人的情况,否则,即使宣布你爷爷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你的后奶奶仍然是你爷爷的财产管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你们怎么认为是一回事,法律优先考虑配偶的监护权。因此,你的这种情况除非有很明确的证据证明你后奶奶根本不适合做你爷爷的法定监护人,否则不可能撼动你后奶奶的财产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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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概念正式生效的时间是新婚姻法生效之后,即2001年之后,而非之前。新法不可能对旧成立的法律关系产生溯及力。

  你爷爷和后奶奶是2001年之前结婚的,在此之前的婚姻法是不承认夫妻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的。因此,你爷爷和后奶奶2001年之前结婚的个人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那个回迁房并不完全属于你爷爷(结婚之后与你后奶奶共有),因为,回迁房的前身是你爷爷与原配奶奶的夫妻共有财产。你的亲奶奶过世之后,其拥有的一半房产所有权属于遗产,应分配给配偶与子女。

  如果你爷爷和亲奶奶有3个子女(你的问题中没有说明你父亲和叔叔、姑姑的人数,我只能按3个计算,超过或低于这个数字同理增减继承人的数量),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一共有4个人(配偶你爷爷、子女),你亲奶奶一半的房产作为遗产分为四份,每份八份之一房产,你爷爷本身拥有一半房产加上八份之一房产,一共占有八份之五房产(在与你后奶奶结婚之后共同拥有八份之五房产),你的父亲和其他叔叔、姑姑共拥有八份之三的房产。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