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问题9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05:19
2001年,吉祥月饼厂与某超市达成协议,由吉祥月饼厂负责提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饼工15种。双方约定了月饼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并约定月饼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给付完毕。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饼厂给该超市发去了第一批月饼。但第二批月饼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月饼厂将第三批月饼送到超市。因为当年月饼滞销,超市还剩余大量月饼没有卖出,遂以月饼厂违反约定时间为由拒绝接收。月饼长争辩说虽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没有过中秋节,超市应该按约定接收。双方协商无果,吉祥月饼厂诉至法院。
请分析:(1)超市是否有权拒绝接收第三批月饼?为什么?
(2)月饼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是,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如果9月29日,月饼厂已经准备好给付时遭遇洪水,因此推迟至10月2日才将月饼送到超市,那么月饼厂可否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1)无权拒绝接收第三批月饼,因为月饼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
(2)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没有按时给付月饼。
(3)可以,但应该通知超市。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1 可以拒绝的 月饼厂违约 超市主张撤消合同
2 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 没按时送
3 月饼厂可以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违约责任 应当事先通知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