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是否应该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16:01
情况如下:我们是从事保安工作的,在一家单位工作了2年(每年签一年的合同)。去年底该单位将后勤包括保安工作交由一家物业公司承包,在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单位建议我们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因当时我们的合同即将结束,部分人就与承包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而我们有几位不想继续在此从事保安工作的,能否向原雇佣我们的这家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如果能是按什么标准?不能又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或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经济补偿应以本法施行之日为界限分段计算,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适用当时法律法规,故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1994年481号文件,08年以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