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公司不续约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0:17:04
请教各位,我爸跟私营企业签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已经签了3年了,到今年3月底结束,但由于企业换了老板,所以不要他做了,但是老板又说到3月的工资都给他,想问几个问题,第一,既然老板说了到3月份的工资都给他,那么这就不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了对吗?那这工资应该给的是和他平时一样的工资咯?第二,他和公司签了已经3年了,公司不续约是否可以得到三个月的补偿工资呢?这个工资是不是也是他平时的工资?先谢过各位了!~~~
还有个问题想请教大虾:因为我爸的公司是私营企业,很多地方不规范,他们签的合同上写的工资是1500,但他一直拿的是2500,那补偿的是拿多少呢?他平时拿工资的时候都有签名的,能作为证据吗?

一,既然老板说了到3月份的工资都给他,那么这就不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了对吗?那这工资应该给的是和他平时一样的工资咯?
  答:都是的。

  二,他和公司签了已经3年了,公司不续约是否可以得到三个月的补偿工资呢?这个工资是不是也是他平时的工资?
  答:补偿工资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即半个月工资。因为2008年1月1日前适用过去的法律,合同到期时没有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补充:还有个问题想请教大虾:因为我爸的公司是私营企业,很多地方不规范,他们签的合同上写的工资是1500,但他一直拿的是2500,那补偿的是拿多少呢?他平时拿工资的时候都有签名的,能作为证据吗?

  应以实际工资算即2500;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