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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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与归宿

  人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同类型的宪法对人权的确认程度不同,并有形式与实质上的差别。但在近代史上,自从宪法产生以后,几乎没有或很少有宪法不确认人权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与归宿。

  宪法之所以成为人权的保障书,首先是实现人权的需要。第一,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如果人权在一国内得不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实际上很难实现。更重要的是,当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并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制裁。第二,人权只有得到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确认与保障,才能有明确而具体的实现的程序与方法。第三,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有一个相应的运行机制及组织,而这些问题只有依靠宪法和部门法的确认与规定,才有可能建立起来。第四,人权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实现。对公民来讲,有一个认识、了解和习惯的过程,对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的政府来讲,有一个学习与提高的过程。因此,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促进政府与司法机关提高实现与保障人权的自觉性,也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

  宪法之所以成为人权的保障书也是宪法本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第一,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确认与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这些正是人权的范围。有的宪法确认人权历史文献,如法国宪法当年便以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美国宪法便以《人权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后,不少国家直接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因此,离开人权的宪法很难称为宪法。第二,宪法只有以人权为重要内容,才能使人民真诚拥护与遵守,从而具有尊严与权威,否则势必遭到人民的反对。如美国1787年宪法对美国的黑奴制度未加废除,也未具体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过后不久就遭到反对,后来只好通过《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一般讲,这个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产生的初期,它单纯确认某些基本人权,特别是重点放在人身自由方面。这一点突出反映在英国早期的不成文宪法之中,诸如《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等。当然,在成文宪法中也得到同样的反映,诸如《麦佛洛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