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5:31:44
哪位朋友对2008年新的劳动法比较熟悉呀?我的问题如下:
我公司白天是7:45上班,中间11:15吃饭,到12:00接着上班,因为我公司有两班倒的和三班倒的,两班倒的是在16:30下班,三班倒的是在16:00下班,公司领导要求员工每天要加班一小时,也就是在17:30下班才算加班一小时,就可以铮得3元钱,而现在公司领导要求员工下班时间再往后推迟15分钟,也就是说不加班的话下班时间是16:45,如果到17:45下班才算加班一小时,加班公资还是一小时3元钱,哪怕提前一分下班也不算加班,现在员工对这样的制度意见很大,请问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做为一名员工该怎么办?请哪位好心人给我说说。在这里先说声谢谢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和工会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所以,你们单位这样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如果你们采取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的时间就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每周不得超过12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另外,你们单位的加班工资可能偏低,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的加班时间按照不同的系数计算的。如果是工作日加班的,是小时工资的1.5倍,如果是双休日,不安排补休的话,是小时工资的2倍,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即使安排补休,也是3倍的标准计算。至于小时工资,则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除以工资天数和每天的法定工作时间,计算公式为:合同约定的报酬/(21.75天×8小时),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出的小时工资就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