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44:01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国际法院管辖三类案件: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争端。

  (2)咨询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十六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也无权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