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租房方面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3:28:45
本人于2007年9月2日租一房子``租期为半年至2008年3月2日``房租一次性付清``租房时签定协议,甲方为房东`乙方则是我 `协议中有一条是"如遇政策性拆迁,房屋整幢出租.乙方虽在租期内但租金未付清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现被告知于今年1月底因房子拆迁必须搬走请问我是否有权利拿回剩下一个月未住的租金?请懂这方面问题的朋友帮帮我``谢谢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如遇到“政策性拆迁”这样的情况,则租房者需“无条件搬出”,现在“政策性拆迁”条件已成就,租房者应依约搬出,但“无条件搬出”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平原则,租房者未到期搬出,房东应该要退还余下日期的租房款;而且“无条件搬出”并不能使房东拒绝退还余款。

你的租金要是付清了,可以拿回剩下的未住的租金阿

你的租金当然可以拿回。假如没有以上所说的搬出条件,房东请你搬出需要交付赔偿金额及未住房租。但有以上搬出条件,房东就只需支付你未住房租并不需要支付你赔偿金。

租赁合同上明确规定,需要租赁者搬走的条件,当条件到来时,如果租赁者已缴多余房租,房东应当无条件退还。

应当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