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电方面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17:57
我们住的是单位的集资楼 一到夏天开空调的多了 电压就会非常不稳定 有时候非常低 我只想知道 如果电压低的造成我电脑损坏 我应该找谁负责 对方应不应该负责
不要发这个 看不懂呀 你就说该谁负责 能不能赔偿损失

电压低,首先得查原因,如果是单位使用的线路问题,造成的损害,由承建单位承担,如果是电力公司输送的电压本身存在问题,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最好还是买个衡压器吧!

找供电局反映
《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住在三里亭小区4区30幢的“xy818”发来电子邮件:我们实际的抄表度数跟自来水公司的抄表度数相差一倍。原以为是水箱漏水,叫房管
所的人来看,他们说没有漏水。我们现在每家每户都要收4.43元1度的水费,实在有点吃不消,怎么处理才好?

市自来水公司答复:已经上门查看过,抄表度数是对的,现在都按总表显示度数付费。如这位居民怀疑是总表有问题,可就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