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08:14
我想知道“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提到的“闲置土地”是一个什么概念,我有一些不明白?

我家有一块工业用地,地上有几间厂房,土地使用权时50年,现在厂房闲置了,地方政府将这片地周围的土地都卖给了开发商建住宅房,我家的厂房被开发商派人偷和拆,现在已经不可以使用了,有一处还出现了坍塌,这样的话我家的这片土地会不会被归纳为“闲置土地”的范畴内啊?
有高人替我指点迷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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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全文
http://news.hexun.com/2008-01-07/102665985.html

你好,刚看到你留言了

规定上的闲置用地不能用普通的闲置这个词理解,关键看土地在法律上是否在使用,我认为你的情况判断闲置的标准可以从是否办理工商执照,工商注册是否还在有效期来判断。

从你的陈述来看,应当不属于闲置用地,因为你的厂房仍在,虽然不生产,但那只是经营上的闲置,并非法律上的限制。更何况厂房虽破,但建筑的所有权仍是你的,而且并没有改变用途。
建议你如果未工商注册或者已过期,现在领取,这样从法律上说土地没有闲置,只是经营过程中的闲置。

严格讲,你家这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可以参照下列规定分析一下(该规章现行有效)。你的情况更应视为“闲置厂房”(虽然已经破败)。

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应该是指国有土地,而不包括集体土地。
如果你家的这块地是国有土地的话,应该属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