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仓库主管收货,离职后还应负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47:57
丁先生在公司担任主管时,曾收货(价值30多万),现已离职近一年了。原公司与供货方发生货款纠纷,原公司陈诉为不认识丁先生。最后该官司供货方败诉。现在,供货方找到丁先生,请他出庭作证人。特别说明:丁先生没有能证明曾在该公司工作的依据(当然除了事实劳动关系,要证明挺费劲的吧)。
请问,丁先生是否去出庭作证?丁先生有资格作证吗?丁先生会不会因此背负起30多万的货款的债务呢?
丁先生对公司感情很深的。不想作为对方去指证原公司。当然丁先生在岗期间没有做过什么对不起公司的事。

应该去.更有资格.
不会背负债务,除非他因公循私,把货物全据为已有.
作证很简单.当时丁先生总有发放工资的证据吧!
象这样的公司,丁先生完全有必要运用一切手段为自己
证明清白(除非他确实做了不该做的事).

原公司都不认识丁先生了,他还感情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