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下材料写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字数2500.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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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下材料写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字数2500. 谢谢大家帮忙.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丁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为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将转移戊。依次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逐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逐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与辛签订抵押该画的抵押合同,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己将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提示: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1)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 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 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 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