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道关于国际私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43:35
A市侨居在中国H市的俄罗斯居民,于2003年死亡,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衣物等,价值人民币10万元。A没有配偶,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随她一起生活,生前也没有立有遗嘱。因为查找不到A有无继承人,当地外事部门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间内,A侨居在瑞士的姐姐B主张法定继承权,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问:1,法院对于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处理?为什么?
2,假如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1、《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使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作为遗产现金存款首饰家居衣物是动产所以根据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2、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财产应该属于被继承人的国籍国,所以a是侨居于我国,并不拥有我国国籍,所以仍为俄罗斯人,所以财产应该属于俄罗斯所有

用遗嘱人所在国法律!
财产归遗嘱人国籍国所有!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国法,即中国法。
(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财产归被继承人国籍国所有,即俄罗斯。

《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使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作为遗产现金存款首饰家居衣物是动产所以根据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