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租赁装修费白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20:56
我两个月前在一个小区里租了一间门面房,当时一次性给了房东装修费2600元整,外加两个月的房租.当时我们口头说的装修费用是指一个玻璃门以及地板上的钢架和木板.当时房东写了一个收条,收条上的内容是(今收到装修费用2600元整,房租两个月........)现在我不想租了,房间内的玻璃门以及钢架这些统称为装修费用的材料我可以拿走吗?房租马上就要到期了,大哥大姐帮帮忙啊!
房屋的玻璃门以及钢架这些都是房东装的,我租房的时候把他装修的费用给他了.

楼上的同志,难道你不知道“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其谈话”,是违法的么???这样取得的所谓的“音频证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具证明力、是不会被采纳的。

  楼主:如果这些装修物可以拆除而不影响房屋,你就可以拿走。

  因为装修费用是你出的,所以你对“玻璃门以及地板上的钢架和木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得以实现;而所有权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所有权,而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 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不得二主”。所以屋主不能与你同时享有装修材料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你享有对装修材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处分是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者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加工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等。所以你能把装修物拆除并且带走。

  民法“动产所有权”中有关于“添附”的规定,其中一种情况“附和”包括动产和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两种情况,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情况,如张三的铝合金门窗被李四安置于其所盖的房子上。

  其解决途径有:1、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2、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指出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所以你现在所遇到的就是“添附物的归属”问题。装修物若是可以拆除的则拆除;若是不能拆除,可折价后归屋主所有。也就是说:若是你带不走,屋主就得给你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