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有关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44:16
我于2006年5月入职某公司,已工作一年零七个月。08年1月7号领导通知我公司内部整合需要裁员,我是其中的一个,公司会给与我三个月的补偿,即N+1。我的疑问如下:1、领导说照顾我,本应该执行08年新劳动法,(因为我的工资高于北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执行07年的劳动法,即目前的工资*3,而不是北京市平均工资*3*3;2、公司承诺我的补偿是月工资*3,但实际上是不是应该为全年的总收入,即(1到12月的工资+第13个月的工资)/12*3 才对?谢谢您的解答!万分感激!

建议你看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是你全年的总收入。
其实你的企业这样做已经很仁慈了,何必呢。企业需要裁员也是不得已的,只要你功底扎实,以后还会找到比这更好的工作了。
以后你自己创业就知道企业的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