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接故意杀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03:30
A、B两人结仇,A雇人殴打B,头部重创,致死!

这种情况下,如果在A没下打死B的命令之前提下,怎么定案?量刑呢?反之,下了死命令,怎么定案、量刑!

此种致死的案件,会不会出现犯罪人因被害人死亡而不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呢?

我国是不是还有地方性质的规定来限制“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和裁定?意思就是说有没有地方性的规定不支持进行“精神损失费”的索赔?
如果判处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精神赔偿,犯罪人无力偿还,其家属由偿还的义务么?犯罪人以成年!

一、概念: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需要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区别:
  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杀人罪 的构成要件
  1、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2、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3、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
  三、两者的相似处是:
  1、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两者的区别:
  1、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2、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如果没有下打死B的命令,则是属于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如果下了死命令,则是故意杀人。具体的刑期则根据性质、影响、手段,等客观条件来进行判刑,打死人不一定是会被判死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则不会被判死刑。
至于精神损失费,我国没有地方性的规定不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的索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