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样的合同附加条款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18:09
1,客户、货源情报、经营信息均为公司秘密,为甲方所有,乙方必须对以上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负有长期保密的义务,不得披露、使用,不得自营、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电子元器件和LED显示屏)相关行业的业务,该义务不因任何原因的离职而丧失。
2,不论因何种原因乙方从甲方离职,乙方在双方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行业。
3甲方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工作表现调整工资,工资增加部分作为竞争限制补偿费.如果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 如果楼主是以上规定的人员的话 第一 第二条是合法的
但是第三条是否合法 现在在劳动合同法中很模糊 要看实施细则出台后有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