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归属,相关权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15:16
总楼层共9层,顶层属于楼道直通楼顶,上仅有一个小亭子。开发商将楼顶送给顶层所有,并在所有业主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说明。

1,此房产为物权法实施前,即10月1日前购置,受到该法的约束吗?

2,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楼顶上有一小亭子,4个柱子加一盖子,高度超过2.2米。有无计入公摊面积的计算?

回答的时候请引用相关条文,法规。直接复制粘贴别人答案的坚决不给分。

1、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主要取决于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当法律尚未制定出来时,不得要求人们把未来的法律作为自己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这也不是绝对,但有溯及力的法律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实行民事法律无溯及力为原则,另外《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明确规定具有溯及力,因此该房产的购置不受《物权法》的约束。
  2、该补充协议同其所依附的合同一样适用《合同法》有关效力问题的规定,即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为符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至原则,并且无以下情况:
  (1)无效情形
  a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以撤销的情形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另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公用部分的范围,即包括主体内外承生墙体(柱、梁、层板、楼顶等)以及门厅、走廊、梯间等。由此可以看出,在开发商售楼时顶层已做为公摊面积计入到了购房价格当中,该楼内的业主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该部分数额,所以,楼顶层的所有权是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即全体业主对此享有建筑物区分共同所有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对此无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