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法律的先辈帮忙解答几个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5:24:24
国际私法试题(二)
四、论述题(12分)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2分)
1.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在日本又有住所一处。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10分)
2.杭州某集团公司与甲国某投资公司(在中国无住所)于2001年9月在杭州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不久,投资公司又与我国某银行在杭州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杭州的投资,并约定贷款合同根据甲国法律进行解释。投资公司分数次从该银行提取该笔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合营项目。该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数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投资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是投资公司认为,贷款协议约定由甲国法律进行解释,等于约定由甲国法院管辖,据此提出管辖异议。请问:
(1)甲国投资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分)
(2)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6分)

第一个我就不给你写了,书上都有现成的答案,你自己照着抄把,。把那两个按理给你做了饿。
1 日本法
首先在日本的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由于根据日本国际私法中承认反致的条款。所以本案程序法用日本法,准据法(本应为中国法,但中国法律规定适应不动产所在地法)也是用日本法。
2
(1)不成立
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外合作经营的属于专属管辖。对此是不能提出异议的。
(2)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国际合作经营的,有约定才从从其约定地法律。没有约定的,以实际履行地法律为准。所以无论怎么说都是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