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清时期律例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0:59:20

从司法,中央集权,和刑法等各方面分析,

简单说,

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

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
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清代灭亡明朝后,清朝统治者(皇太极)等入住紫禁城,而后沿用明代的例法,依旧设六部三司,但是并没有设东厂和锦衣卫,只是用大内侍卫来保护皇宫的安全.
清代的例法依旧用明代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严厉,比如文字狱,虽然自古就有,但是在清朝,特别是康熙、乾隆和雍正时期,无数无辜的人都惨遭冤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