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能算是自卫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42:38
我弟弟在网吧上网的时候被二个25-26岁的社会男青年,用强迫的话逼他换了机.
几分钟后我弟弟打电话通知了我,我到了以后和我弟弟一同去叫那个人把机让回来.说"你都这么大了,怎么还抢一个没满16岁小孩的坐位?'他看了我一眼,然后转头继续上网.
我很恼火,就吼了一声:让开!'抢我弟弟机的哪个人轻蔑的说了声:"让就让咯'.就准备起身让开,这时候另一个人突然起身,摸出一把大约二十几厘米的刀,气势凶凶的冲过来.
抢我弟弟机的哪个人一下就把我弟弟按在地上.
我怕他捅我,就伸手在把自己上衣口袋里的装饰刀(也是20几厘米左右,生日时朋友送的已经带在身上很久了,因自己喜欢收藏这些东西)握在手里,他正准备捅我的时候,我就先向他刺了过去.
当时他们的女朋友也在场,就马上跑来拉我,我失去平衡就往后倒.被我刺的哪个人就刺了我胸口几刀,我摔倒在墙角.他抓住我的刀猛刺我,我也抓他的刀,挣扎了会就站起来了.我看见自己浑身是血,呼吸也很困难,就准备跑下楼的时候,哪个人又一脚把我揣下楼,那人又跑下来骑在我身上,先给我腿上一刀,然后肩膀一刀.我被压在下面动不了了,自己也感觉快不行了,也拿刀乱刺了几下.
然后就被别人拉开了......到医院准备抢救的时候,对方又叫来许多社会青年拿出刀准备再砍我和我弟弟,结果被医生拉开.

坚定后:两人都是重伤害,对方那个人的脾脏被切除,我左手无名指肌健断裂,左肺损伤.....
可是对方家里有关系,检查院的说他是自卫,没任何刑事责任.还要我赔偿十万.

对方不知道在那找了些所谓的证人,可他们的证词很多地方都不相符.这样的证词法院会采纳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