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有关医疗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43:02
我的一个朋友于2007年8月生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休5个半月,工作单位以医疗期期满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这家单位工作了3年).可是现在解除合同,他就没有经济来源了,单位同意给的赔偿金又太少,他一个月光医药费就一千多元啊!
不是有个说法:重病可以延长医疗期24个月么?
请问在哪里可以找到这种规定,此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24个月?或是医疗期可延长24个月的条件是什么?

延长医疗期,不是由职工自己说了就算的,因由患病职工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裁定才行.上述规定是在劳动部<职工医疗期规定>中可以找到.
医疗期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得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额度与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

他的工龄太短,没有什么大的延长效果,他的病属于医疗保险确定的大病统筹病症范围,可以请求单位给他办理手续,享受统筹!那样能省点医药费!对于单位的做法你可以让他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投诉,让他们出面调解一下,或许会有点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