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1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26:01
李大伯与李大妈生有一子二女,其子李波已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李小俊和一女李小芬。李大伯还有一老母依靠他生活。李大伯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于2006年去世。去世时,共留有4间私房和存款18万元。
问:应如何分割李大伯的遗产?各人各得多少?为什么?

有4间私房和存款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配其中的50%.
2间私房和9万元分别由老母、李大妈、两个女儿各得1/5,两个孙了李小
俊和李小芬代位继承各得1/10。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李大伯的遗产有2间私房和存款9万元。
2、遗产继承人有:李大妈、李大伯的老母、李小俊、李小芬、李大伯的两个女儿。
3、李大妈、李大伯的老母、李大伯的两个女儿各得遗产的1/5,继承财产均等,李小俊、李小芬共得财产的1/5,代位继承。

个人以为完全平分可能不太合理。

分析:
1、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是李大妈的,剩下的其中的50%在继承认中进行分配。

2、继承人:李大妈、李大伯的老母、李小俊、李小芬、李波的女儿(由于他先于其父亲去世,所以由他的2个女儿代位继承)

3、分配的比例:
首先,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二人以上时,应首先坚持协商原则。
继承属于民法范畴,民法中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规,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最高原则。

如果协商不成功。则按照法定进行分配:
具体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个人以为完全平分是不合理的。其母亲依靠他生活,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应该予以照顾。如果其子女没有尽扶养义务,也可以剥夺其继承权。若李波之女年幼,也是要照顾的。

PS: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