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1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49:26
李男和张女于2002年结婚。次年,李男从其父处遗嘱继承了老房4间。2004年李男因病死亡,当时正值张女怀孕期间。张女因过度悲伤、劳累,引起早产,生下一子,但是在出生的第二天就夭折。张女也因手术中得了破伤风,一个月后不治身亡。李兄和张母共同处理了张女的后事后,李兄提出4间老房是其祖传老屋,弟弟死后理应由他来继承,而张母则认为4间老房乃其女儿的遗产,她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了争执。
问:4间老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4间老房应由张母继承。 ——没有什么异议。

原因,我是这么认为的:
说说我的理解哈。

1、老房4间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拥有50%产权。
(如果在遗嘱中明确指名了给男方或2人有了约定,则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2 男方去世后,老房归属
不妨作为共有财产,则女方保有原来自己的产权。
剩下的50%产权作为男方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女,李父母(父亲已经去世了,如果母亲在,算一份),未出世的孩子(应留份)。他们都是第一继承人。
李兄是第二继承人。自然轮不到他。

假设第一继承人只有张女,孩子。(既然没有母亲的信息,就省了。)
那么无论怎么鉴定4间老房,其归属都是在张女和孩子之间,只是比重不同罢了。

3. 孩子夭折后的归属
女方所有。(这个没有什么好争议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这时,张女有了100%的归属权。

4 张女去世后的归属。
张的父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什么好说的。
所以归张母所有

PS:
1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