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1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8:07:11
吉林省延吉市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从1971年开始研制生产‘梅花鹿茸精”,其包装、装潢是由上海市广告装潢公司美术师设计,在1980年召开的全国医药会上被评为针剂包装第一名。其包装装潢的主要特点是:盒底面颜色为橙黄色,商品名称为烫金行书毛笔字“梅花鹿茸精”,图案为烫金凸面梅花鹿茸角。制药厂自1980年将此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以来,畅销省内外,深受广大用户好评。延吉市制药二厂(以下简称制药二厂)感到“梅花鹿茸精”销路好,便于1993年9月起组织一班人马筹划上项目,也开始生产“梅花鹿茸精”并组织人设计包装装潢。制药二厂新产品开发科把制药厂“梅花鹿茸精”的包装、装潢作为样板,设计出制药二厂的“梅花鹿茸精”包装、装潢,其包装盒上的底面颜色、产品名称及字样、梅花鹿角图案等完全抄袭了制药厂的设计。
问:延吉市制药二厂的行为是何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