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8: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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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这一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中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性质,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表示犯罪客体的。

(1)有些条文通过一定的物质表现来指明犯罪客体。

(2)有些条文通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来表明犯罪客体。

(3)有些条文通过指出对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来说明犯罪客体。

(4)有些条文通过对某种危害行为的描述来表明犯罪客体。

从上述所见,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条文中,并不是没有犯罪客体,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和法律特征,就能对犯罪客体作出准确的理解。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为了深入分析和理解犯罪客体的作用和意义,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说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政治属性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

2.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