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可以要回以前少算的加班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16:02
我是去年7月初进入本公司的,试用期工资1650元,三个月后加到1850元,满一年后加到1942.5元.进厂至今,星期六不属加班,平时加班为底薪的1:1,星期天按1:1.2计算.
新劳动法出台后,今天公司决定,将我们的底薪降为原来的71.5%,然后所有加班费均按劳动法执行.公司的意思是,这样的话,只要每个星期六都加班,工资还是和以前一样.
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2005年开始执行的广东工资计算方法)补算我进厂以来的所有加班费(即平时按1:1.5,星期六/日按1:2计算),如果不能补算全部,那可补算的最长期限是多少?或者我可以最高得到多少赔偿?
公司有无可能在仲裁过程中消毁我的加班记录?如果有可能,我有何对策?
多谢各位的涌跃回答.
请再说清楚一点,有追溯期的规定吗?真的可以要求补算自进厂以来的所有加班费吗?
另外,如何避免公司消毁我们以前的上班记录?

可以,完全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加班员工在其他时间补休.任何以各种借口规避以上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但是实践中,有些行业的用人单位,如电信、能源、交通、医疗、新闻媒体、公共服务业等,由其行业特点决定,多年来都有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习惯。由于法制观念不健全、劳动者保护的意识不够,长期以来,很多单位没有意识到应该给这些“值班”的劳动者支付高于平时工作的薪酬。然而,从上述《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定休假日加倍支付薪酬这一原则,不受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的任何限制。
2:员工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者提起诉讼

按照劳工法.是可以的.

为什么不可以,那是是劳动后该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