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可以追讨加班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16:10
我的合同到07年1月1日到期,公司目前续签只签两个月,这样的话我想两个月我就不要签了,那是不是我到期就可以直接走人了?另外在这家公司工作有两年半时间,基本上是每周只休息一天,按劳动法规定的话是不是可以要另外一天的加班费?要不要出具什么样的证据?一般打卡记录都在公司我怎么可能拿到呢?谢谢!!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那这条规定有什么用啊??还有每周连一天也休不到的情况呢?我主要想问的是我们职员要经过什么样的渠道能拿来那些可以证明自己加班时间的考勤表啊,打卡记录啊什么的???

该类证据你能提供则提供
到了仲裁或者诉讼的地步
用人单位要对你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的
也就是说
你提出你每周工作多少小时
用人单位要举相反的证据推翻你
否则你的说法成立

你是不可能拿到加班费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公司一周放你一天假,也没有违法哦!

详细的劳动法,你看看这里吧。
http://www.mslv.net/ldzc/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

哪不都一样
有种就不要上班

加班费的官方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