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的劳动法的无固定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和以前的有什么显著不同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0:40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没有终止日期,如果想终止或者解除,必须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但是不能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与过去的固定工有本制度区别。过去的固定工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把城镇劳动力统一分配到企业,再以固定工的形式使劳动者 与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进了企业的门就是国家的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也不能随意流动。这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而现在的劳动合同制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原来的固定工很不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