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下离职公司应不应该的到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0:08:26
1、欺诈、威胁或者利诱职工自动离职法de 描述:
以不辞职合同到期单位就不和职工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合同以外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和平时工作可能会给职工麻烦等间接性的暗示,逼迫职工自动离职,重新签订合同;以要求职工自己辞退,解除合同,单位承诺保证录用后职工可以获得必现在更高的工资待遇或者更好工作岗位,为诱惑,“劝导”劳动者提出辞职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广州市番禺胜捷消防企业集团让200多名员工先填写了离职协议,再重新填写入职申请,正常上班。东莞市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1000多名工人“先离职后入职”,即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
以上两个案件都是属于以欺诈、胁迫或者威胁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或者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解除合同无效,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采用利诱方式让职工辞职的,只要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让劳动者违背自己意愿的,那么只能说劳动者自愿接受了,除非单位不履行之前的承诺构成了欺诈。最典型的是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不愿意,但是为了高额的经济补偿,还是选择了自辞,也是属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只要华为公司履行了承诺则该行为有效。面对这种诱惑,劳动者自己去取舍选择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劳动者最好是在辞职书上明确写上是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是单位要履行承诺后该辞职书才生效,或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单位不履行承诺劳动者就有足够的证据诉单位欺诈,从而推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如果不签订协议书,劳动者有权(最好)不要选择写辞职书。
具体怎样赔偿,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