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05:04

首先抓住嫌疑人
然后寻找证据 - 羁押犯人 - 去检察院申请逮捕证明
-逮捕后下告知书 - 检察院下起诉书 -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 - 判刑 - -------释放证

侦查阶段-公安局长的拘留签署-羁押-检察院逮捕令-检察院公诉-法院受理-准备阶段-法院开庭-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6、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
7、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8、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9、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
1、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2、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