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想付补偿金,用“降低工资逼迫员工自动离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07:09
公司原本在深圳,有200多人,在2007年5月份时将一个深圳公司分为(东莞、惠州、深圳三个小公司),当然原本所有员工也分别分到东莞、惠州、深圳这三个小公司,其公司的老板主要心思放在惠州这家公司,东莞、深圳公司就交给原来公司的经理(亲戚)在打理,深圳公司因最近经营状况不太乐观(淡季),老板对某些老员工工资高有些看不过眼,所以,找个借口解雇部分员工,这些员工已有的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十年之长,短的也有几年了,而老板想解雇这些员工,又不想付他们补偿金,从而用“降低工资逼迫他们自动离职“,请问劳动法里有没有说到这样的情况,这种做法合不合法?大家帮忙想想有没有好的办法对付这样黑心老板?新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永久员工。那未满十年,但时间也是差不多十年了,那还能不能有讨回个说法?

老板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胁迫员工辞职,这些老板的确比较黑心.但是,这主要看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假如说只规定了最低工资,其余的都是资金,老板以企业效益不好而降低奖金,他的行为是可行的,没有违法之说.
对于十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是从进入公司那天算起.如果你们实行的合同还是2008年之前签订的,那肯定得将老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你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估计胜算的可能性不大,如今社会,你要工作,要养家糊口,你就得低头,没有办法啊.挺同情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