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可以拿到多少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8:01:53
我是06年8月进入一个事业单位的,签的是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合同,时间为三年。今年年初,单位以年终考核不能够胜任工作为由将我突然辞退,并要求我第二天就签署解聘书。

查阅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后,我自己琢磨出单位在下列几点上的不合法行为,并需要对我补偿,请各位专家分析一下是否合理?

1. 按照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需要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

2. 从06年8月至08年一月,由于没有满两年,还需要按照“满一年 + 没有超过半年”的工作长度支付我一个半月的工资。

另外我注意到第四十八条中说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那么什么行为才算是“违反本法”呢?按照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地四十条第二款对我培训或转岗,这算不算违反法律规定呢?

如果上述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我可不可以引用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赔偿呢?

还望各位专家指点

拿多少补偿金,这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那一条规定来决定。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其第47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