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被莫名其妙的要求减薪,否则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36:47
我在上海一家台资企业,上周被告知因为薪资高与同等职位的标准,现有以下选择:1,愿意自动降薪(薪资差一半多—);2,自动离职;3,被辞退。
我想请问哪为高人,我是07年9月才去上班,当时的薪资是有总部批的,但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的薪资是:企业自定,没有标明金额,现在人事要求我签订一份愿意减薪的协议(其实也就是新的薪资的新合同),如果我签了是否就没有理由再去劳动仲裁?
如果我不签这分协议,公司是不是不能够无故降低我的薪水(同等职位同样工作内容),但是因为之前合同也没列名薪水,我只有工资单为证;
如果不签协议后,公司提出和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我一个月的薪水?还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以后就可以不用赔偿?
请问该找哪方面的专家咨询?因为这完全不是我的工作原因,公司安全是没有理由的行为,我甚至想要通过律师来讨回公道。谢谢大家帮忙了。

你和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确定的工资必须遵守,没有协商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也就是说你的单位现在属于要克扣你的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你不签减薪协议,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可以通过支付待通知金和提前一个月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并不包括不同意减薪的情况,所以是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强行解除,那么公司要给你经济补偿的。上海做劳动这块的律师挺多的,你摆渡一下就可以了。或者到华东政法大学的大学生法援中心,在万航渡路1575号,中山公园后门

1、如果你签了,说明你同意了公司的条件。
2、如果你不签,公司提出和你解除合同,需要赔偿你一个月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