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劳动合同中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划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15:13
本人07年签订劳动合同,岗位(管理)、月薪已确定。但公司说:管理方式不适应本公司为由,调到销售开拓新的市场,并签定了销售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了月薪(同劳动合同),有考核指标、周期,没有未完成指标扣发多少工资的规定。敬请法律界朋友帮助解答一下。谢谢您。
一、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以未完成指标为由,暂扣发部分工资,待完成指标后补发。
1、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2、销售责任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吗?
二、市场销售已有订单,但还没回款。
1、在销售回款后,本人提出辞职,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扣发的部分工资是否补给?
2、在销售没回款,本人提出辞职,本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怎么确定?
2、责任怎么划分?

一、1、公司的做法合法。2、销售责任书是公司与职工就完成工作成果报酬情况所做的约定,双方签属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1、在这种情况下扣发的工资应补给。2、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