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抄袭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6:35:17
一个音乐制作人先为电影A配乐,后为电影B配乐
然后这两部电影的其中一首配乐的部分旋律一样,算电影B抄袭电影吗?
谢谢大家,可不可以回答得更确切一点,谢谢~~!抄袭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音乐上所说的抄袭是指有8个完整小节一样,才算是抄袭.
另外,同一个人创作的,应该不属抄袭范畴.

不算

同一人创作不算抄袭,但是这里可能涉及违约。假设电影A的制片方甲和音乐制作人签订了合约,要求其制作个性音乐配音,同时电影B的制片方乙也和该音乐制作了签订了合约,也要求其为电影B制作个性音乐,而音乐制作人同一首歌曲使用了两边,则需要对制片方乙承担违约责任,对制片方甲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一首配乐的部分旋律雷同是否构成所谓的“抄袭”,需要专业人士鉴定,这个认定目前来看比较困难。

算!
很简单的算术题!
A电影的制作方请某人配了"配乐",那就是说这首配乐属于A电影的制作方的!(付钱请人配乐嘛,别给我说没给钱,薪水就是钱!)
跟着那首"配乐"又配给了B电影的制作方,首先那首配乐是属于A电影的制作方的.虽然说可能是某人制作的,但如果某人是为A电影制作方工作期间写的配乐,那么那首"配乐"在法律上就是属于A电影制作方的!
违法与否,一目了然!

这个不能叫抄袭,抄袭的主体应该是创作人,音乐制作人是创作人,但抄自己的作品不算抄袭。电影B的制作人不是创作人,不是抄袭的主体。制作人只是电影的所有者。

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义务——(1)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上述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2)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同表演者订立合同,付报酬.(4)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付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法条引用)

应该是电影B方制作人侵犯了电影A方制作人的著作权。

另一方面,电影B方制作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音乐制作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