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01:18
我单位与某一职工在2007年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由于该职工在07年间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决定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请问:
由于该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该职工违约行为也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2007年,现单位要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其合同,是适用违约行为时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解约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也即是应适用《劳动法》还是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请行家们解答,谢谢!(说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谢谢以上各位的回答,但我最近咨询了某位法官,他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理由是:合同虽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应视为在新法状态下的合同,仍是合法有效合同。现用人单位决定解除该合同,由于解除决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作出,而且又是对仍然有效的合同进行解除,所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再一个理由是: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优于一般原则,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不知各位认同那法官的意见否?

该法官这么讲也有道理.
他认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是"合同虽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存续,应视为在新法状态下的合同,仍是合法有效合同。"
他主要考虑行为续存问题,这样理解也是可以的.
但,我很不理解的是既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一致的"那你为什么还要纠这个问题那?

应适用劳动法。
原因非常多。

应适用《劳动法》而不应适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个..宪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