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法律问题?想请问一下专业的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02:52
我在2007年4月的时候,骑摩托车回家,不小心撞到了一个老人,当时就送进了成都华西医院。大腿的骨头撞断了。从住院到出院大概花了3万元,当时我家和我都没那么多钱,全部是那个老人给的,最后10月由交警解决了这件事,我副全部责认。老人说在过2年还要做一次取钢板的手术。还要用大概几千元。老人叫我一共给他3.5万元就够了,以后不在问我要任何费用,当时我也同意了。交警就给我们立了一份协议书,内容这样写到:我一共负给老人医药费3.5万元,以后老人及家属不在问我要任何费用,由于我的经济情况有限,由每月我开工资,留我的生活外,全给老人,给完为止。(我在4月到10月这段时间已给老人1.3万元。当时,由我把钱交到交警队,交警对在给我开发票。然后,交警队在把钱交给老人。)现已负老人1.3万元,在已负老人2.2万元。负完为止。每月把钱送到老人家,然后老人在给我开发票。(不在交到交警队)而我在2008年1月才想起老人还没把医院的发票给我啊!现在我担心的是我把钱给老人给完了,他万一又拿着医院的发票,去法院去告我,在给他陪医药费。我该怎么办啊。我想问一下,交警给我们立了那份协议书还有用吗?老人如果去告我,我该怎么办啊。我还会给他3.5万吗?希望回答是专业!谢谢!!

那份协议书肯定有用。如果他去告你,协议书可以做为证据,交警以及老人的发票也可以作为证据。医院的发票他不可能更改,你再要回来就可以啦!

你与老人的纠纷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你们的纠纷是经过交警队处理的,经责任认定,你负全责,在交警的主持下你们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你只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按时履行你的义务就行了。
关键是你每次给老人送钱时,一定要让老人给你打收条,那是你履行协议义务的证据。
关于老人那张医疗费用的发票,估计你要不过来,因你在交警给你们调解时,你没有主张要,现在没有交警的情况下,你要会更困难。再有你的赔偿额是双方协商的,你并没有看见真实的发票,你想你能要过去吗?
当你按时履行完协议义务时,并且手里握有付完3.5万元的所有收条。老人只拿一张医疗费发票到法院去告你,他能站得住脚吗?
再有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首先要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到那时你们的和解协议自然会在交警队的卷宗内,法院会看到的。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老人只有在下面情况下,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他:1.对协议有重大误解;2.协议对他显失公平;3.协议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他之危情况下签订的。由于你们的和解协议是在交警的监督下签订的,故不存在上述情况。
所以你的担心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