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16:48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应该是基本工资+福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当时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阐明“工资”的定义:“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很明显公司的50元标准既没有国家的规定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为基数,重新计算,补足差额。
最后一点就是时效了,由于高院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劳动者完全可以等待最有利的时机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