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3:31:24
08年新合同取消了关于员工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的问题,那么08年之前签的合同包含违约金事宜,也在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吗

并不是完全取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你不是上述情形,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1、08年新《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完全取消了关于员工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如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禁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8年之前签的合同包含违约金事宜的,不在新《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内。

并没有完全取消,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禁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单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
08年之前签的合同包含违约金事宜,仍然受旧劳动法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