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免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50:04
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新办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额。
5、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