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33:26
今天老总跟我说因公司经营问题,停掉了我的工作,为此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是07年9月份进公司的,12月16号转正,期间还有四天的加班还没调休,这些加班时间都是双休加的,请问,那加班费是应该要双倍的吗?

是的。可以和老板要。

首先,你们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可能,如果能够认定其违法解除合同,其应当双倍赔偿。(具体原因不多说,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况。赔偿可参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如果你放弃证明你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了双倍加班费,还可以要经济补偿。具体而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07年9月到07年12月,为4个月,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可以要得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08年1月1日至今,为1个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