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05:39
我在理发店理发,理发完侯我要刷购物卡付款可是对方执意不让,一会说是机器坏了,一会又说是金额太小,但是他们的店门头和窗上都贴着可以刷卡的广告,我就是因为他们贴着可以刷卡才的广告才去那里理发的,现在他们又不让我刷卡,请问这是不是误导消费者?另外我让他们出具发票或者收据他们都说没有,说是理发店都没有这个,最后给我开了个白条,请问这个正常吗?我给工商局还有消协打电话他们好像都嫌金额太小不想插手,我真服了,这是钱多少的问题吗?竟然还让我替店方着想,那谁替我着想啊?!我被骗了还替他们着想,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对中国真是失望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回楼主:
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