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户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8:39:55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村的耕用土地和宅基地在03年被政府全部征用了。不过我门的宅基地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强行给卖了都没经过我们的同意。现在土地被征了可我门的户口还是农业户口没给我们办农转非的手续,到现在我们还是农业户口。当时在03年要是想办理农转非的户口手续的话他们就拿出一份协议要我们签了才能给办理,协议是要求我门同意把宅基地给卖了,要是不签就不给办理。由于这个问题他们至今未给我们办理手续。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怕以后有什么纠纷啊。因为宅基地是被村里给强行卖掉的?
村里是不是有权在未经我们的同意把我们的宅基地出卖啊?土地都被政府征用了政府是不是应该直接就把我门的户口给办理了农转非的手续的,不用签什么出卖宅基地的协议才能给办理的?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现在老百姓土地都没了生活都没了保障了。如不合法我们应该怎么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能否起诉村里强行把我们的宅基地给卖了
买养老金和医保什么的是不是只能是居民户口才能买的?农业户口不能买啊?

1. 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村小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