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违反合同会被追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55:46
来公司时签定的试用期合同是20071119,截止日期是20080218,现在公司已经决定给予我转正,但我却又不想签合同了。

但公司却要我现在就办离职手续,现在快要过年了,年终奖今天就会发放(工资的2到2.5倍),如果我走了的话肯定就拿不到了。
我想2月18号时再离开,公司却要求我如果现在不办离职的话就要做到四月底,而3月初我是必须离开的。

我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既拿到年终奖,又能如愿离开?

我们是15号发工资,如果我到15号拿到工资后就走,这样显然是违法的,害怕公司会追究我。我现在在上海,要去北京了,各位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泥?
另:6号就该放法定假了,13号上班。
1.公司至四月底都会很忙,请假显示也有些不太可能。
2.我不要求法律能保护我,只想知道会有什么惩罚,公司追究的可能性有多大?
3.要求我立刻就得签正式合同的,三年啊!

年终奖有法律强制性吗?
其实你这样的心态公司早看出来了所以才给你这样的约束规定
很简单如果年终奖有强制性的话公司也会以各种理由减少你的奖金,然后你拿了走人
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话,你说应该怎么做,不用大家教你的了吧,想走就走,不想走拿了钱就继续干
就是这么简单
至于法律上的事情这里不用考虑太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想既拿到年终奖,又能如愿离开,还是做到2月18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会有什么惩罚的.

法律对“年终奖”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能拿到年终奖由单位自行决定,所以你要求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所谓“方法”是不现实的。

有办法,不过损点,不过既然公司想剥削你,也就不在乎了,你可以15号拿到工资后,请3天假,然后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