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09:09:38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如下:
  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的探讨并不多,可能是因为法律解释已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法律必然被解释是大家公认的结论,无需在对为什么需要解释作研究了。人们总是重复着法律需解释的两点理由:一是法律自身存在一些不足;二是法律在具体的实施中总会难以完全适应于具体的个案,因而会被实施者解释。除以上原因之外,还有以下解释的必要性:
  (一)法律本身的特性法律的缺陷是一种不可克服的先天性缺陷,从法律的孕育到生成过程中一直存在,并作用于其后天世界。法律本身的形成主要来自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来自于一个社会特定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发展到需法律来调整时,立法者依据客观需要及其主观目的而把法律表述出来。
  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即使是立法者也不是万能的,因此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是长久有效的、普适性的规范。法律一旦完成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滞后性和漏洞性,为了调整不断呈现的新的法律事实,就必须要进行法律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主体——人的特性关于谁可以成为法律解释的主体,理论界尚有争议,各国立法等对此规定亦不统一。但无论是哪一个机关、组织团体抑或个人具有解释权,笔者认为,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律解释最终是由人来完成的,即自然人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主体。人主要通过理解和解释推动自身和社会发展,“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活动”,
  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必然会把自己的一些主观的东西加入到法律中。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靠不断地理解和解释而进步的,其按自己认识作用于世界并改造世界,推动社会发展。

①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②是法律规范统一准确权威的要求

③弥补法律漏洞

④调节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