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丢失,该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7:17:48
我们给一家公司加工东西,结果有一件东西丢了,虽然无法证实,但毕竟是在我们这里找不到的,那家公司提出高额的赔偿,后来知道那家公司是冒充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到我们这里加工,我们与他没有合同也没有协议,所以只赔偿他提供的材料费甚至不想赔偿。但如果要上法院,我想知道根据赔偿法我们最多需要承担多少?真的会是他提出多少我们就赔多少?谢谢各位大侠帮忙T T

楼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把当中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首先,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那家公司是冒充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到我们这里加工”,因此,先前的合同是不能约束你们双方的,因为合同的主体不符,所以对方即使以违约起诉你们也可以用这个作为抗辩。
其次,由于加工行为确实存在,因此,个人认为这个加工行为属于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五十九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这里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你方享有变更权和撤消权。行使变更权则可以使原本存在瑕疵的合同生效,双方受其约束,行使撤消权则可以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行使撤消权后则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在这里,个人建议还是行使撤消权,双方返还,这样一方面你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加工的费用(因为对方是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称,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要求赔偿因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那么举证责任在于他们,你们也不用和他们纠缠。对于行使撤消权后,如果对方不愿意还可以起诉他们。但要注意,撤消权和变更权的时效是一年,自行为成立时起。
这是我的看法,希望可以帮到楼主。

1、但如果要上法院,我想知道根据赔偿法我们最多需要承担多少?
你说的情况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2、真的会是他提出多少我们就赔多少?
这个情况是这样。
由于“我们与他没有合同也没有协议,”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需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加工关系。
至于赔偿数额,要看对方事先声明所送东西的特别价值,如没有声明,你就以行业惯例进行赔偿即可。

呵呵你这个案子很有意思。
1、如果那家公司是冒充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到我们这里加工,我们与他没有合同也没有协议,那么对方根本就不能起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