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漏洞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1:16:18
我两年前和别人签定了一份卖房合同。那时房子还没有到手,所以合同上面规定的是在房子到我手后以37.8万元的价钱转卖给他,并且给了两万元定金,还规定说在交房之日交清余下的所有款项。
但是一个月以前我把房子交付给他了,他并没有把剩余的其他钱给我。当初合同的违约方面只规定了如果我不把房子卖给他而是卖给其他人的话要双倍返还定金而并没有说在交房之后他不和我结清所有款项他的违约责任。
而且现在那套房子的市场价格比两年前签定合同时涨了20多万,已经到了60万了。这套房子我是以十万元的价钱买的,但是这十万元是他付的。
现在懂了点合同法方面的知识,再看原来签定的那份合同发现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方说里面关于违约责任方面就规定的很模糊,请问因为合同不完善我可以撤消这个合同吗?而且当初签定合同的时候并不是十分情愿,而是因为和他有些亲戚关系才把房子卖给他的。
如果说承认这个合同有效的话,在我们结算剩余的款项的时候我能否要求他自交房之日起开始按余下的数额算利息给我?如果算利息,是应该按同期银行的利息算还是可以比银行利息高一些呢?
如果我要撤消这份合同的话是否只要双倍返还他的定金以及将他付的那买房的10万元还给他就可以了呢?或者说那十万元可以按同期银行一个月的利息给他呢?
这种事情至于打官司吗?如果说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先调解呢?
如果说请律师打官司要花多少钱呢?

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帮忙。
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交房子给他已经两个月了,在这两个月里面我曾经两次催他付请剩余款项,但是他的态度都非常恶劣,再后来也找不到他人了,打电话也不接了。请问他的这种态度我该怎么办?如果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话我又该怎么办呢?而且我始终顾念着和他有一些亲戚关系也不愿意和他撕破脸。那房子因为是在单位上买的,和单位签的买房的合同用的是我自己的名字,也没有房产证什么东西之类的东西。如果说我现在不想把房子卖给他了想买给别人,那么我再和别人签一份卖房合同,把房子卖给别人,可以吗?是否双倍返还他的定金就可以了呢?

有漏洞的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是基于最基本的合作关系,但在签订当时有很多情况不一定能够完全预见。因此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各种预想不到的情况阻碍合同双方的合作,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三)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1、依照本案情况,你不能撤销合同。因为没有合同法54条规定的情形。房屋涨价是情势变更,在你们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显示公平。
2、你的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件就是房子到手卖给对方。现在条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