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4:57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前20日

公布,并发放村民选举证。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或者有错登、漏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前10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这是<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第十三条,

我的问题是:选举结束后落选人提出选民不实.根据选举条例,像这类的

问题应该在选举前提出的问题,但是落选人在选举结束后才提出这个问题是

否受有效,是否受到法律的支持?

请问各位法律人士,对我这个问题能详细的解答下.

谢谢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两点意见共商榷:
1、关于选民人数不实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村民委员会组织》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是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这样,从法理上来说,在选举结果产生后,再提出选民不实问题应该没有效力了。
2、如果选民人数确实与实际出入较大,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经过调查,选民偏差人数是否影响选举结果。如果选民人数偏差人数直接影响选举结果,就应该重新选举;如果选民人数偏差人数不影响选举结果,可以不必重新选举,只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处理即可。(全国人大对人大代表选举时,出现此类问题也是这样答复的)